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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403511990 號

會議日期 104 年 09 月 20 日

要旨

受準正之非婚生子女變更姓氏,應依民法第 1059 條第 2~5 項規定辦理,無類推適用姓名條例第 8 條有關被認領、撤銷認領申請改姓規定,改名部分宜由主管機關探求姓名條例改名規定之立法意旨,本於職權審認

主旨

貴部所詢關於受準正之非婚生子女得否比照姓名條例第 9 條第 1 項第5 款規定申請更名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4 年 8 月 17 日台內戶字第 1040428985 號函。

二、按經生父認領之非婚生子女,雖視為生父之婚生子女,惟其生父與生母並無婚姻關係,故民法第 1059 條之 1 定有子女變更父姓或母姓之規定。至於準正之子女,因生父與生母結婚,故準正之子女變更姓氏,應依民法第 1059 條第 2 項至第 5 項規定辦理,前經本部以96 年 8 月 10 日法律字第 0960021658 號函復貴部在案。本件所詢受準正子女改姓問題,自應依上所述辦理,並無類推適用姓名條例第 8 條有關被認領、撤銷認領申請改姓之規定。至於改名部分,是否類推適用姓名條例第 9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申請改名之規定,因涉貴部主管法規之解釋與適用問題,且查姓名條例方於本年 5月 20 日修正全文公布施行,其第 9 條關於準正是否漏未規定?得否類推適用?仍請貴部探求姓名條例申請改名規定之立法意旨,本於職權審認之。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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