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少家二字第 1040027099 號
要旨
為使各界瞭解司法裁判與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或兒童權利公約之關連性,已完成建置一、二、三審(含簡易)法官審判系統引用該公約之統計轉檔功能。
主旨
本院業已增修完成一、二、三審(含簡易)審判系統之法官裁判書作業引用「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或「兒童權利公約」統計轉檔功能,請查照轉知。
說明
為利統計各法院引用旨揭公約之情形,以彙整相關實務見解及分析旨揭教育課程之成效,進而使各界瞭解司法裁判與旨揭公約之關連性,本院已於104 年 8 月 31 日完成建置一、二、三審(含簡易)法官審判系統引用旨揭公約之統計轉檔功能。於審判系統法官作業傳送原本予書記官時,判斷裁判書引用「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The Convention on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 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CEDAW」 或「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the Child」 、「CRC」 等關鍵字,並紀錄引用之案號資料。
正本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民事廳、本院刑事廳、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本院統計處、本院資訊處(請置於法學檢索函釋專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