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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人三字第 1040028439 號

會議日期 104 年 11 月 08 日

要旨

法官擔任法官學院法官在院研習計畫之良師益友課程授課講座,屬參加法官學院所舉辦之進修活動,準用法官學院辦理實任法官帶職帶薪自行進修活動認可審核要點第 3 點規定,加成計算進修時數

主旨

有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所詢法官擔任法官學院所訂「法官在院研習計畫」在院良師益友課程授課講座,可否加成計算法官在職進修時數之適用疑義1 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 104 年 10 月 19 日院欽人二字第 1040006235 號函。

二、法官在職進修時數採計原則表第 4 點第 3 項規定略以,參加法官學院舉辦之進修活動,在職進修時數之計算,準用「法官學院辦理實任法官帶職帶薪自行進修活動認可審核要點」(下稱認可要點)第 3點規定辦理。

三、法官學院為協助候補法官融入各地方法院審判環境,進而提升審判品質及效能,每年訂有法官在院研習計畫,請有意願辦理之法院,由院長推薦法官擔任良師益友,講授審判業務研習課程及裁判書類研習,課程內容、授課時間及地點,由各法院依實際需求自行擬定後,向法官學院申辦(該學院負有管理及查核之責),並由該學院支應授課講座鐘點費及交通費。

四、據上,旨揭課程辦理方式及經費支應等,均係依法官學院所訂計畫辦理,與各法院自行辦理之課程有別。爰法官擔任法官學院法官在院研習計畫之良師益友課程授課講座,認屬「參加法官學院舉辦之進修活動」,得依法官在職進修時數採計原則表第 4 點第 3 項規定,準用認可要點第 3 點規定辦理。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

副本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法官學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本院民事廳、本院刑事廳、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本院司法行政廳、本院資訊處(登法學函釋)、本院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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