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民二字第 100002966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0 年 12 月 25 日

要旨

稅捐稽徵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應限於 100 年 11 月 25 日該修正規定生效後因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所生之營業稅始有適用

全文內容

稅捐稽徵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修正後法院、行政執行處(編者註:現為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有關營業稅之徵收,與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相同,均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又該修正條文未有溯及適用之規定,應限於 100 年 11 月 25 日該修正規定生效後因法院、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所生之營業稅,始有適用。另地方稅法通則第 7 條第 1 款規定:「地方稅優先於國稅」,執行法院依稅捐稽徵法第 6 條第 3 項規定代為扣繳各項稅款時,宜併注意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秘台廳民二字第 100002966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25 日發布,要旨:稅捐稽徵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應限於 100 年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