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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處二字第 1000027024 號
要旨
職務宿舍借用申請人曾獲政府輔助購置住宅貸款,其居住問題業已協助解決,自不得再申借職務宿舍。惟若因業務需要所致,輔購住宅地點與工作地點之距離非當天能夠往返,得由機關首長核准申借相當種類職務宿舍
主旨
有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請釋職務宿舍借用申請人前於地方政府曾獲公教輔購貸款,有無「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要點」第 7 點第 1 項第2 款之適用 1 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 100 年 10 月 27 日院鼎總保字第 1000006861 號函。
二、查「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要點」第 7 點第 1 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借用宿舍:…(二)本人或配偶經獲中央公教購置住宅貸款人員者。但輔購住宅地點距離服務機關不能當日上、下班往返或其他特殊情形,因業務需要,經簽奉服務機關首長核准申請借用相當種類宿舍者,及機關首長借用首長宿舍,均不在此限。
三、旨揭職務宿舍借用申請人曾獲政府輔購貸款,其名義雖為地方政府「公教」輔購貸款,但其性質與「中央公教購置住宅貸款」同屬「公教人員」輔助購置住宅貸款,政府辦理公教人員輔購住宅事宜,係為解決公教人員居住問題;已辦理輔購住宅者,其居住問題業已協助解決,自不得再申借職務宿舍。惟若輔購住宅地點與工作地點之距離非當天能夠往返,係因業務需要所致,依前揭宿舍管理要點第 7 點第 1項(二)規定,得由機關首長核准申借相當種類職務宿舍。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
副本
本院秘書處
附件
臺灣高等法院 函中華民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院鼎總保字第 1000006861 號
主旨
請惠予釋示,職務宿舍借用申請人前於地方政府曾獲公教輔購貸款,有無「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要點」第 7 點第 1 項第 2 款之適用?請 鑒核。
說明
一、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0 年 10 月 21 日士院景總字第1000216818 號函辦理。
二、職務宿舍借用申請人於任職法官前,在地方政府曾獲公教輔購貸款,該性質雖屬「政府輔助購置住宅貸款」,惟其惟其名義係屬「地方政府輔購貸款」,與「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要點」第 7 點第1 項第 2 款前段所載「中央公教購置住宅貸款」文義究屬有別,得否適用?事涉借用宿舍申請資格之法規適用疑義及借用人權益,因認有請 鈞院惠釋,俾資遵循之必要。
正本
司法院
副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函中華民國 100 年 10 月 21 日士院景總字第 1000216818 號
主旨
有關職務宿舍借用申請人前於地方政府曾獲公教輔購貸款, 有無「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要點」第 7 點第 1 項第 2 款 之適用,因生疑義,敬請層轉司法院核釋,請鑑核。
說明
本院職務宿舍借用申請人於任職法官前,於地方政府曾獲公教輔購貸款,該性質雖屬「政府輔助購置住宅貸款」,然其名義係屬「地方政府輔購貸款」,與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要點第 7 點第 1 項第 2 款前段所載「中央公教購置住宅貸款」文義究屬有別,得否適用?關乎借用宿舍申請資格,因生疑義,敬請核釋。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