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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保決字第 1050550826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5 年 06 月 19 日

要旨

請督導貴署所屬地方法院檢察署賡續落實「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第 19 點規定,按轄區內人文、地理、社會資源及社會需要等特性,規劃多元社會勞動服務類型,以發揮社區處遇教育與懲罰兼具功能

主旨

請督導貴署所屬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地檢署)依「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第 19 點規定賡續辦理,以充分發揮社會勞動價值,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審計部 105 年 6 月 2 日台審部一字第 1051000911 號函審核通知事項及內容辦理。

二、請督導各地檢署賡續落實上開規定,按轄區內人文、地理、社會資源及社會需要等特性,規劃多元社會勞動服務類型,以發揮社區處遇教育與懲罰兼具之功能。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已轉知所屬,毋庸轉行)、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

副本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保護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保決字第 1050550826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19 日發布,要旨:請督導貴署所屬地方法院檢察署賡續落實「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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