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檔徵字第 10300092062 號
要旨
訂頒「矯正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適用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看守所、戒治所、技能訓練所、少年觀護所、少年輔育院、少年矯正學校等矯正機關辦理矯正業務產生之檔案,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
訂頒「矯正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矯正署暨所屬矯正機關。
說明
一、旨揭基準表適用對象為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看守所、戒治所、技能訓練所、少年觀護所、少年輔育院、少年矯正學校等。
二、依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5 條規定,各機關應就主管業務,依本辦法、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編訂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循序送交本局審核後實施。其經審核通過者,請配合依旨揭基準表重新檢視,凡原定之保存年限及清理處置等級高於基準者,得免修正;低於基準者,應配合將修正結果簽陳權責長官核定後實施,無需層送本局審核。
三、檢附矯正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含總說明)1 份,另公告於本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archives.gov.tw)文檔法規\相關子法\行政規則項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