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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司一字第 104002155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4 年 08 月 06 日

要旨

配合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成立,修正「各級法院管轄區域一覽表」及「各地方法院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一覽表」,並自 105 年 9 月 1 日生效

主旨

配合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定於 105 年 9 月 1 日成立並受理案件,修正「各級法院管轄區域一覽表」及「各地方法院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一覽表」,並自中華民國 105 年 9 月 1 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會員)。

說明

一、為因應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定於 105 年 9 月 1 日成立並受理案件,本院於 104 年 5 月 19 日已公告管轄區域(104 年 5 月 19日院台廳司一字第 1040013758 號函諒達),並於 104 年 8 月 7日院台廳司一字第 1040021555 號公告:自 105 年 9 月 1 日起,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轄區成立橋頭簡易庭,現行岡山簡易庭及旗山簡易庭改隸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現行高雄簡易庭及鳳山簡易庭仍隸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並調整各該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爰配合修正「各級法院管轄區域一覽表」及「各地方法院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一覽表」。

二、檢附上開公告影本及一覽表各 1 份。

正本

行政院、立法院、法務部、高雄市政府、高雄市議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高雄律師公會、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法官學院、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含附件)、本院各廳、處、室(含附件)、本院秘書處第三科(刊登司法院公報)(含附件)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院台廳司一字第 104002155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06 日發布,要旨:配合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成立,修正「各級法院管轄區域一覽表」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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