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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制字第 10502512990 號

會議日期 105 年 07 月 28 日

要旨

消防法第 41 條規定,係針對違反法規有關安全防護措施、禁止從事之區域、時間、方式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始得科處罰鍰

主旨

有關「桃園市田野引火燃燒管理辦法」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5 年 7 月 25 日內授消字第 1050427672 號函。

二、本辦法第 9 條規定:「違反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第六條或第七條有田野引火燃燒之行為者,依消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處罰。」然查,消防法第 41 條規定:「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法規有關安全防護措施、禁止從事之區域、時間、方式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係針對違反法規有關安全防護措施、禁止從事之區域、時間、方式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始得科處罰鍰。惟本辦法第 3 條第 1 項係申請事由之規定,非有關安全防護措施、禁止從事之區域、時間、方式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故本辦法第 9 條關於違反本辦法第 3 條第 1 項之處罰規定,與消防法第41 條規定似有未符,建請釐清。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制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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