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50022849 號
要旨
法院宜設置意見箱,以便利回收當事人所填寫之家事調解意見調查表,並定期安排人員予以回收
主旨
法院於提供當事人填寫「家事調解意見調查表」時,宜設置意見箱便利回收,並審酌說明二所列事項,請查照。
說明
一、頃據外界反應,部分法院時有請家事調解委員於調解程序終結後,將家事調解意見調查表交由當事人填寫並由其回收,因當事人易受現場氛圍及委員在場之影響,縱有意見表述,亦難期待其充分表達,致當事人偶有不滿及對法院調解程序產生誤解,合先敘明。
二、為使當事人得真實、完全反映其意見,增進人民對司法之信賴,法院宜於適當處所設置意見箱,定期安排人員回收調查表,並避免由家事調解委員回收之。另依法院加強辦理家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第 23 點第 1 項規定,法院除應於家事調解室或其他適當處所,放置「家事調解意見調查表」供當事人填寫外,亦得於調解程序終結後,以傳真、郵寄或其他方法,提供予當事人填寫。有關家事調解意見調查表之提供及回收,請貴院參酌前開規定為妥適之處理。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除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