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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 68 函監決字第 0252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8 年 03 月 18 日

要旨

受刑人現在執行拘役及易服勞役,原來編級已隨之消滅,後執行之刑期依法應重新編級,即二罪之刑期既不銜接,自不得合併計算其刑期

全文內容

一、查受刑人汪○○原執行之偽造文書罪二年,已於六十七年十二月十四日執行完畢。現在執行拘役及易服勞役,原來編級已隨之消滅,後執行之侵佔罪刑期一年十月,依法應重新編級。二罪之刑期既不銜接,自不得合併計算其刑期。

二、為顧及該受刑人既得權益,本案可函請原指揮執行之檢察官變更執行順序,換發侵占罪之指揮執行書,使偽造文書罪與侵占罪銜接執行,將拘役及易服勞役延後執行,屆時由貴監依照「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合併計算其刑期,其已得累進處遇之級別即可繼續維持,辦理假釋時並以其合併計算之刑期為準。

三、就該受刑人前後二案(偽造文書及侵占罪)分別執行之指揮執行書而言,前後二案既不銜接,即不得合併計算。該受刑人汪○○以後辦理假釋時,應以後案侵占罪一年十月之刑期為準。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75 年 6 月 17 日法 75 監字第 7125 號函,自即日起不再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台 68 函監決字第 0252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8 年 03 月 18 日發布,要旨:受刑人現在執行拘役及易服勞役,原來編級已隨之消滅,後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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