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 68 函監決字第 02524 號
要旨
受刑人現在執行拘役及易服勞役,原來編級已隨之消滅,後執行之刑期依法應重新編級,即二罪之刑期既不銜接,自不得合併計算其刑期
全文內容
一、查受刑人汪○○原執行之偽造文書罪二年,已於六十七年十二月十四日執行完畢。現在執行拘役及易服勞役,原來編級已隨之消滅,後執行之侵佔罪刑期一年十月,依法應重新編級。二罪之刑期既不銜接,自不得合併計算其刑期。
二、為顧及該受刑人既得權益,本案可函請原指揮執行之檢察官變更執行順序,換發侵占罪之指揮執行書,使偽造文書罪與侵占罪銜接執行,將拘役及易服勞役延後執行,屆時由貴監依照「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合併計算其刑期,其已得累進處遇之級別即可繼續維持,辦理假釋時並以其合併計算之刑期為準。
三、就該受刑人前後二案(偽造文書及侵占罪)分別執行之指揮執行書而言,前後二案既不銜接,即不得合併計算。該受刑人汪○○以後辦理假釋時,應以後案侵占罪一年十月之刑期為準。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75 年 6 月 17 日法 75 監字第 7125 號函,自即日起不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