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人三字第 1050025511 號
要旨
法官兼任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審議委員,由於職權涉及事實認定及個案決定,又可能對相關案件有直接或間接之影響,且有牴觸分權原則之虞,故不宜兼任之
主旨
貴院函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請釋法官得否擔任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審議委員 1 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 105 年 10 月 6 日院欽人二字第 1050005936 號函。
二、法官法第 16 條規定:「法官不得兼任下列職務或業務:…五、其他足以影響法官獨立審判或與其職業倫理、職位尊嚴不相容之職務或業務。」
三、法官如擔任旨揭審議委員,其於審議會委員會議(下稱審議會)中所為表示,對於申請案之決定或結果具有相當影響力或決定性。依本院102 年 3 月 29 日院台廳司一字第 1020008508 號函附「法官法施行後有關法官兼職規定」壹、兼職原則第 3 點規定,法官兼任該委員會委員,其職權行使涉及具體事實之認定及個案之決定,該當法官法第 16 條第 5 款「與其職業倫理不相容」之職務。又如日後有就審議會之決定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對法院處理是類案件或會發生直接或間接之影響,則法官參與審議會運作,亦可能牴觸「分權原則」,而與法官法第 16 條之立法意旨相悖,爰法官不宜兼任之。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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