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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503516500 號

會議日期 105 年 11 月 03 日

要旨

民眾建議於政府資料開放平臺網站「全國營業(稅籍)登記資料庫」增加負責人姓名欄位,宜由主管機關就是否屬於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以及有無違反比例原則等,本於權責審認

主旨

有關民眾建議於政府資料開放平臺網站「全國營業(稅籍)登記資料庫」增加負責人姓名欄位,是否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乙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5 年 8 月 29 日台財稅字第 10504633830 號函。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 1 條規定:「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明文揭示個資法之目的,旨在調和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與當事人之人格權保障。從而,貴部研議於政府資料開放平臺增加稅務入口網提供之營業人營業(稅籍)登記基本資料負責人姓名欄位,供第三人加值利用,是否符合個資法第 1 條揭示之立法意旨,仍須視該項個人資料之處理及利用,是否符合個資法相關規定而定。

三、次按個資法第 16 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原則上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惟如有同條但書各款所定事由之一(例如第 2 款「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仍得就個人資料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依來函說明三所示,政府資料開放平臺網站之設置,乃係配合政府資料開放政策,藉由政府資料開放,促使跨機關資料流通,建立跨域合作溝通平臺,以增進政府施政透明度,提升民眾生活品質,滿足產業需求,攸關公共利益。是公務機關為配合政府資料開放政策,將職務上所保有之政府資料,上傳至網路開放平臺,供其他機關、民眾或企業加值利用(再利用),應對公共利益有所助益。惟將職務上所保有內含個人資料之政府資料開放利用而構成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時,是否屬於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又內含個人資料之政府資料,一旦以開放格式於網路公開,其他機關、民眾或企業即可依其個別需求,不問目的、不限次數連結下載及利用,如此系統性、廣泛性處理與利用個人資料,是否過度侵害當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有違反比例原則之虞(個資法第 5條規定參照)?是以,本件民眾建議於政府資料開放平臺網站「全國營業(稅籍)登記資料庫」增加負責人姓名欄位乙節,仍宜請貴部參酌上開說明,就本件是否屬於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以及有無違反比例原則等節,本於權責審認之。

四、另營業依其組織型態,尚有獨資、合夥及公司之分,且公司之種類,亦可區分為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故貴部於判斷是否開放利用營業負責人之姓名資料時,本應視各種營業組織型態及公司類型之特性,予以綜合考量,乃屬當然,併此敘明。

正本

財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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