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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人三字第 1050030769 號

會議日期 105 年 12 月 01 日

要旨

法官承辦訴訟案件,須加班處理者,固不以在辦公處所為限,惟仍應本於自律精神覈實加班,並據以申領加班費或補休

主旨

請轉知法官應本於自律精神覈實加班,並依相關規定申領加班費,請查照。

說明

一、本院及所屬機關職員考勤要點第 3 點但書規定,本院所屬各級法院法官因審判之必要或工作有特殊需要時,上下班得免予簽到退,惟仍宜本於自律之精神,戮力從公,保持敬業精神。另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0 年 1 月 14 日局考字第1000021834 號函略以,為執行特定職務或奉派出差者,得離開辦公處所,至適當處所執行公務。

二、法官承辦訴訟案件,工作性質特殊,且案件繁多,負擔沈重,須利用上班以外時間加班處理者,固不以在辦公處所加班為限;惟仍應本於自律精神覈實加班,有加班事實者,始得依相關規定申領加班費或據以補休。

正本

本院所屬各機關(37)

副本

本院政風處、本院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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