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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人二字第 1050031559 號

會議日期 105 年 12 月 20 日

要旨

按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第 12 條、第 13 條規定,得為支給起敘或改敘較高薪點之考試及格,雖未限定類科,惟其既作為較高薪點之條件,自應以業務需要且性質相近者為限

主旨

有關貴屬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詢問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第12 條、第 13 條月支報酬起敘及改敘疑義 1 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 明:一、復貴院 105 年 12 月 9 日院欽人一字第 1050007186 號函。

二、查法官助理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辦法(下稱管考辦法)第 3 條規定:「法官助理之招考或遴選應兼顧法律外專業人才之需求。」是以,為廣納各方人才,法官助理之遴選資格條件,不以法律系所畢業者為必要,各法院得依實際業務需要自行招考、聘用。又管考辦法第12 條、第 13 條所列得資為支給起敘或改敘較高薪點之考試及格,雖亦未限定或列舉其類科,惟其既得作為較高薪點之條件,自以符合業務需要且與承辦業務性質相近之類科為限,始與規範意旨無違,至是否與承辦業務性質相近,應由各用人法院本於權責自行核處。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護理師檢覈,係依護理人員法、醫事人員檢覈辦法(按:95 年 10 月 23 日廢止)規定辦理,非屬管考辦法第 12 條所稱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附予敘明。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

副本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法官學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本院民事廳、本院資訊處(建置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本院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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