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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黨產法字第 1060000032 號

會議日期 106 年 01 月 05 日

要旨

核釋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 6 條第 3 項所稱「其他財產」之規定

全文內容

核釋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基於政黨政治並為保障政黨公平競爭,避免侵害政黨之本質及其憲法地位,本條例第六條第三項所稱之「其他財產」,不包括本條例公布日後所合法取得之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確保基於政黨本質所取得之合法財務來源收入,得維繫政黨一般性正常運作,以達本條例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健全民主政治之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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