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人三字第 1060003341 號
要旨
關於法官職務評定受評人是否適用法官職務評定辦法第 7 條第 4 項第2 款後段視為年資不中斷,扣除各該年資,前後併計晉二級年資之認定方式
主旨
有關法官職務評定辦法第 7 條第 4 項第 2 款後段所稱「因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評人之事由致未參加職務評定或僅辦理另予評定之年資」(即視為年資不中斷,扣除各該年資,前後併計晉二級年資)之認定範圍 1 案,詳如附表,請查照。
說明
一、本案經銓敘部 106 年 2 月 6 日部特一字第 10641855441 號函復同意在案。
二、檢附銓敘部前函電子檔及旨揭認定範圍說明表 1 份,請依該表認定相關受評人是否符合於 106 年 1 月 1 日晉二級。
正本
本院所屬各機關(37)
副本
本院民事廳(含附件)、本院刑事廳(含附件)、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含附件)、本院少年及家事廳(含附件)、本院司法行政廳(含附件)、本院大法官書記處(含附件)、本院資訊處(請登法學函釋)(含附件)、本院人事處(含附件)
附件
銓敘部 函中華民國 106 年 2 月 6 日部特一字第 10641855441 號
主旨
關於大院釋復法官連續 4 年年終評定良好依法得晉 2 級視為不中斷年資之相關事由一案,應屬妥適,本部同意照辦,並作為嗣後辦理法官職務評定之依據,請查照。
說明
復貴秘書長民國 106 年 1 月 12 日秘台人三字第 1060001466 號函。正 本:司法院秘書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