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制字第 10502510690 號
要旨
消防法第 41 條規定,係針對違反法規有關安全防護措施、禁止從事之區域、時間、方式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始得科處罰鍰
主旨
有關「臺中市戶外火舞表演安全管理辦法」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5 年 6 月 24 日內授消字第 1050822672 號函。
二、本部意見如下:本辦法第 14 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依消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處罰:一、申請人或表演人不符合第四條所定資格。二、戶外火舞表演未依第五條規定申請許可,或未依第十二條申請變更。三、表演人員未遵守第九條所定義務。四、第十三條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事由。」然查,消防法第 41 條規定「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法規有關安全防護措施、禁止從事之區域、時間、方式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係針對違反法規有關安全防護措施、禁止從事之區域、時間、方式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始得科處罰鍰。惟本辦法第 4 條係申請許可資格之規定,本辦法第 5 條、第 12 條係申請許可之程序及應備文件規定,本辦法第 13 條則係撤銷或廢止許可之規定,均非有關安全防護措施、禁止從事之區域、時間、方式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故本辦法第 14 條第 1 款、第 2 款、第 4 款之處罰規定,與消防法第 41 條規定似有未符,建請釐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