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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制字第 1050251069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5 年 07 月 03 日

要旨

消防法第 41 條規定,係針對違反法規有關安全防護措施、禁止從事之區域、時間、方式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始得科處罰鍰

主旨

有關「臺中市戶外火舞表演安全管理辦法」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5 年 6 月 24 日內授消字第 1050822672 號函。

二、本部意見如下:本辦法第 14 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依消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處罰:一、申請人或表演人不符合第四條所定資格。二、戶外火舞表演未依第五條規定申請許可,或未依第十二條申請變更。三、表演人員未遵守第九條所定義務。四、第十三條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事由。」然查,消防法第 41 條規定「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法規有關安全防護措施、禁止從事之區域、時間、方式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係針對違反法規有關安全防護措施、禁止從事之區域、時間、方式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始得科處罰鍰。惟本辦法第 4 條係申請許可資格之規定,本辦法第 5 條、第 12 條係申請許可之程序及應備文件規定,本辦法第 13 條則係撤銷或廢止許可之規定,均非有關安全防護措施、禁止從事之區域、時間、方式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故本辦法第 14 條第 1 款、第 2 款、第 4 款之處罰規定,與消防法第 41 條規定似有未符,建請釐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制字第 1050251069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03 日發布,要旨:消防法第 41 條規定,係針對違反法規有關安全防護措施、禁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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