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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民二字第 1040028919 號

會議日期 104 年 12 月 10 日

要旨

釋示法院辦理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領取案款之作業程序,並於法院會計室核對後,開立付款憑單傳送國庫署辦理匯款入帳。如有匯款國外之需要,則由支用機關簽具付款憑單,以簽發國庫支票或存入結匯帳戶,出納單位再至結匯銀行辦理

主旨

貴院轉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函請釋示辦理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領取案款作業時之疑義 1 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 104 年 10 月 22 日院欽文速字第 1040006356 號函。

二、按民事強制執行事件當事人聲請撥匯案款時,法院民事執行處、會計室及出納室之作業程序,應依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撥匯案款參考要點第 4、5 點規定辦理。法院會計室審核時,除應核對發還通知單有關業務人員印鑑章、案號、原繳款人姓名、收據號碼及其金額是否相符外,對於聲請撥匯案件,另核對發還通知上受款人及匯款帳號欄所載帳號是否與所附存摺影本一致後,開立付款憑單,傳送至國庫署辦理匯款入帳。目前國庫署並無辦理匯款至大陸地區或國外金融機構業務,如有匯款至國外地區之需要,依國庫集中支付作業要點第 82 點規定,應由支用機關簽具以結匯銀行為受款人之付款憑單,送國庫署簽發新臺幣國庫支票或存入結匯銀行開立之帳戶,再由各機關出納單位依據合法之會計憑證及民事執行處所提供之受款人資料至結匯銀行辦理匯款手續。上開作業方式不因外籍債權人之本國與我國有無邦交而有不同。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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