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廳少家二字第 1060019813 號
要旨
法院辦理家事調解委員訓練有關性別平權課程時,宜聘請專業講師。並向調解委員宣導避免有疲勞調解及強勢調解等情形發生
主旨
請各法院於辦理家事調解委員訓練有關性別平權課程時,宜聘請具有性別平權相關專業之講師,並妥處說明所示事項,請查照。
說明
一、頃據外界反應,家事調解委員偶有疲勞調解、缺乏性別平權意識或強勢調解等情況,法院舉辦之家事調解委員專業訓練課程與性別平權相關者不足,不利當事人權益之保障,爰籲請改善。
二、依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家事調解委員應具備家事相關法令、家庭動力與衝突處理、社會正義與弱勢保護(含兒童少年保護、性別平權、新移民與多元文化等)、家庭暴力處理、家事調解倫理及案例演練等核心專業能力。查各法院於辦理家事調解委員專業訓練課程時,就性別平權部分課程亦多有舉辦。惟為提升相關性別平權課程之質量,建請各法院於舉辦相關課程時,宜聘請具有性別平權相關專業之講師,以充實課程內容,並建議可於行政院性別平等處所建置之性別主流化資料庫搜尋講師相關資料(登入途徑:該處首頁> 性別主流化> 性別主流化人才資料庫)。
三、為保障當事人權益,請各法院於適當機會向調解委員充分宣導避免疲勞調解及強勢調解等不符倫理規範等情形之發生,以落實家事調解制度設立之精神。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除外)、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資訊處(請置於法學檢索系統函釋專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