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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廳少家二字第 1060021214 號

會議日期 105 年 08 月 17 日

要旨

關於辦理交付子女、與子女會面交往之強制執行事件時,如認有必要,得囑託少年及家事法院協助處理事宜

主旨

貴院辦理交付子女、與子女會面交往之強制執行事件認有必要時,得囑託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協助處理,請查照。

說明

一、旨揭事件涉及人倫親屬間之情感糾葛、子女意願及最佳利益等因素,為利加強連結相關資源協助妥處,貴院認有必要時,得依「少年及家事法院受囑託辦理交付子女與子女會面交往強制執行事件要點」有關規定,囑託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協處。

二、檢附前開要點一份,並得至本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下載查詢。

正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副本

臺灣高等法院書記處(含附件)、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含附件)、本院資訊處(請置於法學檢索系統函釋專區)(含附件)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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