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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會議字第 1040001563 號

會議日期 104 年 08 月 30 日

要旨

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不得經營商業之行為規定,應由主管長官依權責處理並先行停止其職務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臺東縣成功鎮公所 104 年 8 月 19 日成鎮人字第 1040010243 號【來文詢問內容】有關該公所公園路燈管理所所長甲兼任上市公司監察人而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是否應於本(104) 年 8 月底前停職疑義。

【本會函覆要旨】查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4 項所稱應先予撤職,依司法院院解字第4017 號解釋意旨認係先行停職之意,則其主管長官於發現所屬公務員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不得經營商業之行為時,即應依同條第 4 項規定先行停止其職務。來函所述貴公所公園路燈管理所長甲如確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第 1 項所定不得經營商業之行為,自應由主管長官依權責處理,至是否應於本(104) 年 8 月底前停職,非屬本會職掌範圍,歉難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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