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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060026177 號

會議日期 106 年 09 月 28 日

要旨

說明法院處理少年事件時,如發現該案少年、其他少年、滿 18 歲之人另涉毒品不法情事之注意事項

主旨

為協力防杜毒品危害,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少年事件,如發現其他涉及毒品之不法情事時,請轉知所屬注意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兒童權利公約第 33 條規定:「締約國應採取所有適當措施,包括立法、行政、社會與教育措施,保護兒童不致非法使用有關國際條約所訂定之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並防止利用兒童從事非法製造及販運此類藥物。」。

二、為協助檢警機關有效溯源,防杜兒少遭受毒品危害,法院處理少年事件時,如發現該案少年、其他少年、滿 18 歲之人另有涉及毒品之不法行為者,請注意辦理如下:

(一)少年部分應再簽分新案,並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少事法)處理,必要時,得依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第 1 條、第 6 條、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20 條等規定,請司法警察協助;滿 18 歲之行為人,應移請檢察官依法偵辦。

(二)請司法警察協助或移請檢察官偵辦時,應提醒有關單位注意保護提供情資兒少及其親友之人身安全,以及少事法第 83 條、第 83 條之 1 等關於少年事件資料保密、提供及紀錄塗銷之特別規定。必要時,法院得與轄區內地方檢察署及警察機關建立確保安全之機制。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查照轉行)、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副本

法務部、本院刑事廳、本院資訊管理處(請張貼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判解函釋區)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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