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刑二字第 1060027944 號
要旨
修正義務辯護律師支給報酬要點第 1 點、第 2 點規定。另關於金門、馬祖地區義務辯護律師交通費及住宿費,以及協調各地律師公會所屬律師擔任偵查中義務辯護律師等事宜
主旨
修正「義務辯護律師支給報酬要點」第一點、第二點規定,並自 107 年1 月 1 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為提升律師辦理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義務辯護之意願,兼顧國家財政之負擔,並明確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之辯護範圍,及為避免義務辯護律師為二以上被告辯護,其酬金額度上限反不如為單一被告辯護之情況,爰修正旨揭要點。
二、有關金門、馬祖地區法院因轄區內辯護人力不足,致需由在臺執業律師協助辦理義務辯護之必要者,考量金門、馬祖未置公設辯護人且地理位置特殊,往返之交通費頗鉅,且若遇天候不佳交通受阻時,甚有住宿之需求,是前揭地區法院得視具體個案需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薦任級人員支給基準憑據覈實支給義務辯護律師交通費及住宿費,並俟施行相當期間後再行檢討。
三、另請各法院與轄區律師公會協調,敦請公會所屬律師踴躍擔任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之義務辯護律師,以協助被告防禦權之維護。至各機關團體如就旨揭要點尚有意見,請以書面向本院提出,本院將俟新制施行累積相當實務經驗後,適時為通盤檢討。
四、法院如辦理上開業務需要,得自行訂定義務辯護律師招募要點,以落實新制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
五、檢送「義務辯護律師支給報酬要點」第一點、第二點修正規定及修正對照表各乙份。
正本
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智慧財產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秘書處(請刊登司法院公報)(含附件)、本院資訊處(請更新司法院法規資料檢索系統)(含附件)、財政部(賦稅署)(含附件)、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含附件)、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含附件)、台北律師公會(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