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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廳少家一字第 1060026969 號

會議日期 106 年 10 月 29 日

要旨

少年因貸款或其他需要,向勞工保險局申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可不列印於少年輔育院之投保經歷,以避免遭辨識其曾為少年事件之少年

主旨

為維護少年權益,避免從勞保投保資料顯示其曾為少年事件之少年,請各少年調查(保護)官協助轉知說明所示事項,請查照。

說明

一、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代表於 106 年 9 月 27 日李麗芬立法委員國會辦公室召開之「少年投保紀錄遭辨識其曾在少年輔育院執行感化教育處分」問題研商會時說明,除勞保局外,各勞保經歷之投保單位只能看到勞保證號及年資,建議民眾因貸款或其他需要,向勞保局申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時,可以選擇不列印曾於少年輔育院或其他矯正機關之投保經歷,此方式不會損及投保年資,亦可保護少年隱私。另法務部矯正署說明,誠正中學及明陽中學之學生係投保學生保險,故不會發生上述問題。

二、為維護少年權益,請各少年調查(保護)官轉知少年,日後如因貸款或其他需要,向勞保局申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時,可以選擇不列印於少年輔育院之投保經歷,以免遭辨識其曾為少年事件之少年。

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立法委員李麗芬國會辦公室、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本院法學資訊檢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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