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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603514450 號

會議日期 106 年 11 月 28 日

要旨

按民法第 62 條規定參照,財團法人係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以從事公益為目的之組織,無意思機關,僅有執行機關,故如其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而須變更章程者,應先聲請法院為之,財團法人不得自行決議變更

主旨

有關貴府所管財團法人海洋發展教育基金會章程第 6 條、第 7 條修正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府 106 年 9 月 26 日屏府教終字第 10672909600 號函。

二、按民法第 62 條規定:「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財團法人係由捐助人捐助一定財產,以從事公益為目的之組織,無意思機關,僅有執行機關,故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而須變更章程者,應先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為之,財團法人不得自行決議變更之(本部 106 年 11 月16 日法律字第 10603515470 號書函參照)。依貴府來函說明四所述,旨揭財團法人海洋發展教育基金會董事會業依法定程序修正章程云云,其是否確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變更章程?宜請貴府先予釐清。

三、次查「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下稱海生館)係教育部為辦理海洋生物科學研究、推廣海洋教育,提升社會海洋資源保育及永續發展觀念,特設之研究及文教機構(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組織法第 1 條參照)。而依財團法人海洋發展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第 1 條規定,該基金會係為協助海生館推廣海洋科學教育、培育海洋科技人才所設立;復依該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第 6 條規定:「…。董事會二分之一以上董事應由海生館委任人員擔任,並應由本基金會董事會選聘之。…」第 7 條並規定:「…。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海生館於董事任期中另行委任者,亦同。…」亦即該基金會二分之一以上董事人選須經海生館同意委任後,再由該基金會董事會選聘之,海生館於董事任期中並得另行委任;上開規定意旨近似於實務上代表政府擔任財團法人董事或監察人者,多有由主管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指派或同意董事或監察人人選後,再經財團法人董事會選聘之例(例如: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財團法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臺港經濟文化合作策進會…等),與來函說明三所述法人之章程內容有捐助人或其子孫永為該法人董事者,應認為違反設立目的而不准登記之情形(法院辦理財團法人登記注意事項第 10 條第 3 款規定),應屬有別,惟因事涉法院法人登記事務,建請另洽詢司法院意見。

正本

屏東縣政府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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