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030004269 號
要旨
法院交付少年執行感化教育處分時,一併提供感化教育處遇計畫建議,以供少年矯正機關參考
主旨
於交付少年執行感化教育處分時,請一併提供感化教育處遇計畫建議,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監察院 103 年 2 月 13 日院台司字第 1032630070 號函辦理。
二、為提昇感化教育執行成效並落實相關規定,將少年交付執行感化教育時,請提供裁定書、執行書、少年及其家庭與事件相關之資料,本院秘書長 102 年 7 月 30 日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020020098 號函及103 年 2 月 11 日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030303914 號函諒達。
三、另為俾利少年輔育院或矯正學校能迅速掌握少年身心、生活、就學、就業及家庭等情況,並針對其特殊情形,研擬個案評估及處遇計畫,請各法院除前揭資料外,一併提供感化教育處遇計畫建議(附表格式併請參考),以作為該等少年矯正機關參考資料,並為後續適性感化教育之實施。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監察院、法務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