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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1060351592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6 年 12 月 10 日

要旨

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參照,該規定係指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律具體授權或概括授權訂定法規命令,將涉及公權力行使權限移轉所屬下級機關或同一行政主體(公法人)不相隸屬之其他機關而言

主旨

有關貴中心函詢是否可依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2 項委託行政法人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辦理調查、研究及合作策展事宜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中心 106 年 10 月 26 日客發綜字第 1060005143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下稱本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係指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律具體授權或概括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將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所屬下級機關或同一行政主體(公法人)不相隸屬之其他機關而言(本部 104 年 6 月 23 日法律字第 10403506640 號函參照)。本件貴中心與行政法人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係屬不同行政主體(屬不同公法人),非屬本法上開「委託」規定之適用範圍。

三、貴中心日後如有法律適用疑義,建請先洽貴中心上級機關法制單位表示意見,如仍有疑義,再檢附上級機關法制研析意見及相關資料,來函憑辦(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 18 點規定參照)。

正本

客家委員會客家文化發展中心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決字第 1060351592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10 日發布,要旨: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參照,該規定係指行政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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