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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民一字第 1060034034 號

會議日期 106 年 12 月 21 日

要旨

檢送「各法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含民事審判)或民事執行處實施節省郵資措施方案(106 年修正版)」及「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文書送達節郵作業要點」,並說明推動「建構與大宗債權人或政府機關以電子方式交換公文之機制」相關事項

主旨

檢送「各法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含民事審判)或民事執行處實施節省郵資措施方案(106 年修正版)」及「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文書送達節郵作業要點」(106 年 9 月 7 日訂定)各 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本院前以 94 年 6 月 2 日秘台廳民一字第 0940008502 號函檢送「各法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含民事審判)或民事執行處實施節省郵資措施方案」予各法院。嗣為因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自 106 年8 月 1 日起大幅調漲郵資,研議進一步節省郵資之可能性,俾司法資源得以有效運用,再以民事廳同年 7 月 12 日廳民一字第1060018685 號書函調查各法院就上開方案落實情形,經彙整各法院意見後,修正旨揭方案;另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訂定之旨揭要點亦具參考價值,爰一併檢送,供貴院制定或修正節郵措施之參考。

二、為利旨揭方案壹、共同部分「二、建構與大宗債權人或政府機關以電子方式交換公文之機制」之推動,本院業以 106 年 12 月 22 日秘台廳民一字第 1060034022 號函請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轉知所屬會員銀行及其分行利用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公文電子交換系統。如有尚未經列入該系統地址簿者,各法院得與各該銀行(或分行)聯繫,建請促其申辦加入以利電子文之傳送交換,併予敘明。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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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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