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會文字第 1050000295 號
要旨
公懲法修正施行後,於留職停薪期間經判決降級處分,其處分應自何時執行?晉敘限制期間,應自何時起算疑義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銓敘部 105 年 9 月 7 日部特三字第 1054138091 號。
【來文詢問內容】宜蘭縣政府警察局三星分局警員毛○○,於 105 年 5 月 10 日至 11月 9 日留職停薪,嗣因 105 年 4 月 17 日之違法案件,經貴會判決:「降壹級改敘」,內政部於 105 年 8 月 5 日收受判決書正本。其降級處分,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之翌日起或自回職復薪時執行?又 2 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之限制,須俟其回職復薪時再相對延長,抑或回職復薪時起算?
【本會函覆要旨】本件警員毛君因違法案件,經本會判決「降壹級改敘」之懲戒處分,如該判決發生懲戒處分效力之日(即該主管機關收受判決書正本之翌日),在毛君留職停薪期間,則該判決即應自其回職復薪之日起執行之;又其於二年期間內,不得晉敘、陞任及遷調主管職務之限制,亦應併自同日起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