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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民二字第 1030007164 號

會議日期 103 年 04 月 14 日

要旨

為利加速完成法院查詢建物是否為輻射屋,執行人員於實施不動產查封時,經詢問調查認有必要,再命債權人查報或向相關機關查詢;非謂未經現場調查即逕向相關機關查詢,或一律委託專業鑑定人鑑定

主旨

為利加速完成法院查詢建物是否為輻射屋,請轉知各法院依說明二、三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下稱原能會)103 年 3 月 13 日會輻字第10300047302 號函辦理,並附原函影本。

二、按辦理強制執行事件庭應行注意事項第 41 點第 5 款規定:「實施不動產查封時,就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應向在場之人調查,並於查封筆錄載明;必要時得命債權人查報或向相關機關查詢。」所稱就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應向在場之人調查,並於查封筆錄載明,係指執行人員於實施不動產查封時,應以通常之查證方式向在場之人詢問調查有無各該特殊情事,經詢問調查結果認有必要時,再命債權人查報或向相關機關查詢;而非謂未經現場調查即逕向相關機關查詢,或一律委託專業鑑定人鑑定。

三、原能會來函謂其僅有 71 年至 73 年間建造或完工之建物輻射普查資料,確認輻射屋均分布於北部縣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縣、基隆市)。各法院如欲向該會查詢上述期間之建物是否為輻射屋,請一併檢附該建物登記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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