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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民二字第 1030022270 號

會議日期 103 年 08 月 21 日

要旨

司法院為利法院查詢強制執行之建物是否為海砂屋,函詢縣市政府就所轄建物有關海砂屋之建檔列管資料之說明

主旨

檢送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縣政府及臺南市政府就所轄建物有關海砂屋之建檔列管資料(如附件)供參。

說明

一、103 年 6 月 4 日修正之強制執行法第 77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77 條之 1 第 l 項第 2 款規定,執行人員於實施查封時,就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應現場調查,並將調查所得資料記載於查封筆錄;執行人員為調查上開情事,得向警察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調查,受調查者不得拒絕。

二、為利法院查詢強制執行之建物是否為海砂屋,經本院向各縣、市政府函詢結果,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縣政府及臺南市政府有旨揭資料。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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