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機關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5 條之 3 規定,於處理兩岸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宜考量是否與國家安全與利益相關
主旨
有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5 條之 3 適用乙事,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編兩岸條例)第 95 條之 3規定:「依本條例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其立法理由:「按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不適用該法之程序規定,其立法音旨應為此事項攸關國家安全與利益,故得排除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爰增訂本條,以資明確。」 二、惠請貴部(會)適用兩岸條例第 95 條之 3 規定時,應注意該條立法意旨,尤以法規預告程序有益於資訊公開及徵詢各界意見,宜考量是否確有攸關國家安全與利益之情事,謹慎適用,以臻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