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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院台統字第 0734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1 年 05 月 11 日

要旨

配合簡易案件分案報結規定之修正及統計系統電腦化作業,補充規定公務統計報表有關民、刑事簡易案件之處理原則

主旨

為配合簡易案件分案報結規定之修正及統計系統電腦化作業,補充規定公務統計報表有關民、刑事簡易案件之處理原則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行查照。

說明

一、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對於改行他種訴訟程序或各簡易庭間移送辦理之民刑事簡易案件,應依法院辦理民事調解暨簡易訴訟事件注意事項貳、第二十五則第三項、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注意事項修正第六則之規定,原案號報結並計入各法院公務統計報表結案件數內,但不列計結案折計件數,其結果經過時間以分案日期至改行他種訴訟程序日期統計。至於改分案號者,收案日期仍延績原案號之收案日期,惟需另於統計登記卡內標明改行他種訴訟程序日期,並以此日期作為公務統計報表列計當月新收件數及計算結案經過時間(即改行他種訴訟程序至結案日數)之依據。

二、計算法官辦案成績對於改分案號者,應注意其辦案期限應接續計算,以確實統計遲延案件及視為不遲延案件。

三、有關簡易庭受理之民刑事簡易案件加冠簡易庭代號之問題,八十年本院所屬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院長會議已決議「簡易庭受理案件獨立分案,案號上冠以各該簡易庭代號」、「各簡易庭代號可參酌本院會計處八十年三月八日召開『簡易庭、普通庭會計業務研討會議』決議通過之字軌代號」,本院並已於八十年六月二十四日以(80)院台廳一字第○四六五○號函,將上述決議發交各地方法院,請確實執行。四、民刑事訴訟事件,不論「訴」字、「簡」字,向來均未於案號上加冠「民」、「刑」字樣。在通知書、傳票、裁判書等訴訟文書乃至訴訟卷宗之處理上,由於均已另行標明「民事」或「刑事」,應不致發生混淆,亦無在案號上加冠「民」「刑」字樣之必要。如於統計系統電腦作業上有加以標明之必要,請於案號之外另行標明「民」「刑」字樣, 以資區別。

五、檢附各簡易庭之字軌代號乙份。

正本

台灣高等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第一、二廳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1)院台統字第 0734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1 年 05 月 11 日發布,要旨:配合簡易案件分案報結規定之修正及統計系統電腦化作業,補充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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