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臺法字第 1080177435 號
要旨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 3 項規定,增列第三級毒品之品項及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自 108 年 6 月 11 日生效
主旨
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一日生效。
依 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一、新增「乙基甲基卡西酮(Ethylmethcathinone、EMC)」 為第三級毒品。
二、新增「4-乙基-2,5- 二甲氧基苯基乙基胺(2,5-Dimethoxy-4-ethylphenethylamine、2C-E)」 為第三級毒品。
三、新增「N-[(2S)-1-氨基-3- 甲基-1- 羰基丁烷-2- 基]-1-戊基吲唑-3- 羧醯胺(AB-PINACA)」 為第三級毒品。
四、新增「帽柱木鹼(Mitragynine)」 為第三級毒品。
五、新增「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N-Boc-Norketamine)」 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
六、附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 1 份。
附件
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附表三第三級毒品(除特別規定外,皆包括其異構物 Isomers、酯類 Esters 、醚類 Ethers 及鹽類 Salts)┌────────────────────────┬─────┐│ 品項 │ 備註 │├────────────────────────┼─────┤│62 乙基甲基卡西酮(Ethylmethcathinone、EMC) │本項新增 │├────────────────────────┼─────┤│63 4-乙基-2,5-二甲氧基苯基乙基胺(2,5-Dimethoxy│本項新增 ││ -4-ethylphenethylamine、2C-E) │ │├────────────────────────┼─────┤│64 N-[(2S)-1-氨基-3-甲基-1-羰基丁烷-2-基]-1- │本項新增 ││ 戊基吲唑-3-羧醯胺(AB-PINACA) │ │├────────────────────────┼─────┤│65 帽柱木鹼(Mitragynine) │本項新增 │└────────────────────────┴─────┘附表四第四級毒品(包括毒品先驅原料,除特別規定外,皆包括其異構物Isomers 、酯類 Esters 、醚類 Ethers 及鹽類 Salts)┌────────────────────────┬─────┐│ 品項 │ 備註 │├────────────────────────┼─────┤│毒品先驅原料 │本項新增 ││16 三級丁氧羰基去甲基愷他命(N-Boc-Norketamine)│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