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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檢字第 1020450378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2 年 02 月 07 日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108 年 7 月 9 日法檢字第 10800111190 號函,函釋意旨與說明不符部分,停止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檢字第 1020450378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07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