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檢字第 10204503780 號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108 年 7 月 9 日法檢字第 10800111190 號函,函釋意旨與說明不符部分,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108 年 7 月 9 日法檢字第 10800111190 號函,函釋意旨與說明不符部分,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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