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20030035 號
要旨
民事保護令相關裁定、家庭暴力罪及違反保護令罪判決之裁判電子資料已定期傳送家庭暴力防治電子資料庫,故毋需再函送予衛生福利部
主旨
法院關於民事保護令裁定、家庭暴力罪及違反保護令罪判決,已採電子傳輸至衛生福利部建置之家庭暴力防治電子資料庫,無庸函送紙本裁判予該部,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案陳衛生福利部 102 年 11 月 12 日衛部護字第 1021480449 號函辦理。
二、查本院已配合家庭暴力防治法電子資料庫建立管理及使用辦法第 3條之規定,定期傳輸旨揭電子資料於該資料庫,爰請如旨揭辦理。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刑事廳、本院資訊管理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