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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人三字第 109000112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9 年 02 月 09 日

要旨

有關法官得否擔任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諮詢會委員疑義

主旨

有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請釋法官得否擔任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諮詢會委員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 109 年 1 月 9 日院彥人二字第 1090000175 號函。

二、依旨揭諮詢會設置要點規定觀之,法官如擔任該會委員,核其任務性質,如所提供之諮詢或協助未涉及個案法律諮詢,而不屬法官倫理規範第 24 條第 1 項前段禁止法官從事之行為,尚非法官法第 16 條禁止法官兼職之範疇。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

副本

本院所屬各機關(37)(臺灣高等法院除外)、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本院司法行政廳、本院資訊處(請登法學函釋)、本院人事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秘台人三字第 109000112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09 日發布,要旨:有關法官得否擔任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諮詢會委員疑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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