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090003569 號
要旨
關於法院函請研議從寬編列 110 年安置輔導費用預算事項
主旨
有關貴院函請本院研議從寬編列 110 年安置輔導費用預算 1 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案陳貴院 108 年 12 月 24 日(108) 北院忠觀心字第 1080005927 號函。
二、本院 106 年 11 月 16 日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060030413 號秘書長函,係請各法院按每人每日「至少」新臺幣 700 元額度編列相關預算,乃最低費用標準,而非匡列預算時之唯一考量。法院實際執行時,仍可參酌個案需求、機構評鑑等第、專業人力配置或一般社政安置時支給該機構之費用等因素與機構簽約。
三、因各法院歷年度編列之少年安置輔導預算通常均有剩餘,倘預估 110年度預算總額將有所不足,請提供相關數據及佐證資料,以供本院審查及籌編 110 年度概算參考。
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副本
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本院會計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