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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民一字第 1090004951 號

會議日期 109 年 02 月 20 日

要旨

庭長、法官及書記官於請求越南提供司法互助時,應確實填具民事請求簡表,並檢查有無臺越民事司法互助補正情形檢查表所載待補正情形

主旨

為增進「駐越南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駐臺北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關於民事司法互助協定」之囑託成效,請轉知貴院庭長、法官及書記官於請求越南提供司法互助時,確實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法務部前以 104 年 12 月 9 日法外字第 10406529460 號函檢送「臺越民事司法互助協定司法互助請求案件常見退件原因」清單 1份,經本院秘書長 104 年 12 月 29 日秘台廳民一字第1040033847 號函(附件 1)轉請各法院參考,俾減少我方法院請求越方提供司法互助時,因不符旨揭協定而遭法務部退件補正之公文往返時間。

二、因法院函請法務部轉請越南提供司法互助,仍常有缺漏而需補正之情事,為避免案件延宕影響當事人權益,爰請各法院囑請越南司法互助時,確實填具法務部提供之民事請求簡表(附件 2),並先行檢查有無臺越民事司法互助補正情形檢查表(附件 3)所載待補正情形,以利迅速轉送越方。

三、本院於院內網站「首頁-主題區-民事」項下設置「民事司法互助」專區,張貼國際及兩岸司法互助法規、司法互助流程、訴訟文書譯本與重要函示等資料,俾便各法院參照。前開表單另置放於該區,請各法院自行下載使用(下載路徑:首頁-主題區-民事-民事司法互助-司法互助流程-臺越民事司法互助-表單例稿)。

正本

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智慧財產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少年及家事廳(含附件)、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含附件)、本院資訊處(張貼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含附件)、法務部(含附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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