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三字第 1090005296 號
要旨
有關同意地方法院放寬少年保護(輔導)志工服務次數及支領費用額度限制一事
主旨
有關貴院函請本院同意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放寬少年保護(輔導)志工服務次數及支領費用額度限制一事,請該院衡酌實際運用需要及相關預算額度,本於必要性及撙節原則妥處,得不受本院 90 年「研商輔導志工第三期招募暨培訓講習」會議紀錄中有關補助上限決議之拘束,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 109 年 2 月 25 日院彥文正字第 1090001201 號函。
二、本院 90 年 10 月 18 日(九十)秘台廳家一字第 25533 號函檢送之「研商輔導志工第三期招募暨培訓講習」會議紀錄中,有關補助少年輔導志工交通費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 1,500 元部分之決議(本院少年及家事廳 95 年 6 月 6 日廳家一字第 0950007984 號函復旨揭法院,得比照該標準,補助少年保護志工之交通及誤餐費),係因應當年時空背景所為之決議及函示,本院已擬於檢討修正「地方(少年)法院少年志工設置要點」相關規定時,研議調整。
三、為利因應法院業務及防疫需求,於前開要點修正生效前,旨揭法院得視實際運用志工之需要以及相關預算額度,本於必要性及撙節支用預算原則,酌予調整每月補助少年保護(輔導)志工交通費及誤餐費之上限,而不受前開會議紀錄有關補助上限決議之拘束。其他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認有必要時,亦得參照前開意旨辦理。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
副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本院會計處、本院資訊處(請置於本院網站行政函釋專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