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廳刑一字第 1060014009 號
要旨
限制出海屬執行限制住居方法之一種,與具保、責付同屬替代羈押之強制處分,其目的在於保全刑事追訴、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使訴訟的進行及證據的調查得以順利
主旨
貴局函詢有關「限制出海」之定義與限制範圍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 明:一、復貴局 106 年 5 月 22 日岸情偵字第 1060010261 號函。
二、按限制出海屬執行限制住居方法之一種,與具保、責付同屬替代羈押之強制處分,其目的在於保全刑事追訴、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使訴訟的進行及證據的調查得以順利,屬法院或檢察官之職權行使。是以,法院或檢察官限制被告出海者,如經放行出海,其逃亡之可能性甚高,將影響刑事追訴、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據此,為有效保全訴訟程序,限制出海之範圍自包含所有利用出海方式而有出境逃匿可能之情形。惟法院裁定或檢察官處分內容如附有「得搭乘國內核定航線(含外、離島航線)之交通船」、「漁(船)員出海作業」及「在領海範圍內從事水上休憩活動」等條件,自得依裁定或處分意旨辦理。至裁定或處分未附前揭條件,而當事人有此需要者,仍請當事人依法向法院或檢察官聲請,由法官或檢察官依具體個案情事審酌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