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字第 10904005490 號
要旨
因應監獄行刑法及其施行細則修正施行,本部 84.11.29 (84)法監決字第 27771 號函部分內容已不合時宜,且本部矯正署業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訂定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違禁物品項目表,爰停止適用
主旨
本部 84 年 11 月 29 日(84)法監決字第 27771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明
因應監獄行刑法及其施行細則修正施行,旨揭函部分內容已不合時宜,且本部矯正署業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訂定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違禁物品項目表,爰停止適用。
正本
本部矯正署所屬機關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一類)(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綜合規劃組(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後勤資源組(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教化輔導組(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矯正醫療組(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人事室(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會計室(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統計室(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政風室(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安全督導組(含附件)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法務部民國 84 年 11 月 29 日(84)法監決字第 27771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