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署安字第 10904005530 號
要旨
檢送「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違禁物品項目表」及「年度違禁物品統計表」,請各機關執行收容人檢身、寄送入之物品檢查,以及場舍安全檢查等工作時,確依違禁物品項目表所訂之種類、項目及管制規範辦理,並依所提示之查獲後處理方式辦理後續事宜
主旨
檢送「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違禁物品項目表」及「年度違禁物品統計表」各 1 份,希依說明辦理,請照辦。
說明
一、請各機關執行收容人檢身、寄送入之物品檢查,以及場舍安全檢查等工作時,確依旨揭違禁物品項目表所訂之種類、項目及管制規範辦理,並依所提示之查獲後處理方式辦理後續事宜。另旨揭違禁物品項目表中項次 1、2、3、7 為重大違禁物品,查獲後應依重大事件傳真通報方式陳報本署。
二、各機關應將旨揭違禁物品及其管制規範,以適當方式公開,使收容人、機關人員及其他准予進入戒護區之人員知悉。
三、本署刻正辦理獄政系統之查獲違禁物品作業程式修正,於修正完成前,各機關查獲違禁物品請按月登錄旨揭年度違禁物品統計表,並於每月 10 日前上傳至 NAS(網路儲存裝置)之機關資料夾中,操作方式請參本署 109 年 7 月 27 日法矯署安決字第 10904005270 號函。
四、本署 101 年 12 月 28 日法矯署安字第 10104006200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
本署所屬各機關
副本
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含附件)、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含附件)、本署政風室(含附件)、本署綜合規劃組(含附件)、本署教化輔導組(含附件)、本署後勤資源組(含附件)、本署矯正醫療組(含附件)、本署安全督導組(含附件)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法務部矯正署民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法矯署安字第10104006200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