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民一字第 1090022060 號
要旨
關於「專家諮詢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要點」第 5 點及第 6 點規定之適用疑義
主旨
貴院轉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就「專家諮詢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要點」第 5點及第 6 點規定之適用疑義一事,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 109 年 7 月 28 日院彥會一字第 1090004524 號函。
二、依 109 年 8 月 5 日修正前之專家諮詢日費旅費及報酬支給要點(下稱支給要點)第 5 點規定:「專家請求報酬之數額,每件以新台幣五千元為限,但法院得視事件之繁簡、諮詢之次數及專家提出之意見等,於新台幣三千元至一萬元範圍內增減之。」法院選任之專家,其報酬係依每人每件計算,上開規定語意尚有不明,易滋誤解,本院業於 109 年 8 月 5 日以院台廳民一字第 1090022760 號函修正並分行所屬機關查照,俾資明確。
三、依支給要點第 6 點規定:「事件終結後,專家尚未領取日費、旅費及報酬者,法院應以書面檢附專家諮詢日費旅費及報酬申請書兼領據(如附式),通知專家領取。(第 1 項)專家申請日費、旅費及報酬,應於諮詢完畢或收到前項通知後十日內,在專家諮詢日費旅費及報酬申請書兼領據簽名,交由承辦書記官核計其數額,送請法官審核後交總務科辦理支付手續,並按程序結報。(第 2 項)」故專家於諮詢完畢後,其事務即告終結,法院即可支給其日費、旅費及報酬;如因故於事件終結後仍未領取者,法院應依第 6 點規定,以書面檢附專家諮詢日費旅費及報酬申請書兼領據,通知其領取。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
副本
本院會計處、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