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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臺性平字第 1090189192A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9 年 09 月 25 日

要旨

行政院訂定「民眾向行政機關引用 CEDAW 指引及案例」

主旨

檢送「民眾向行政機關引用 CEDAW 指引及案例(機關版、民眾版)」各1 份,請卓參。

說明

依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下稱 CEDAW)第 3 次國家報告第 6點、第 7 點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略以:「……審查委員會認知 CEDAW 大體上已被納入臺灣國內法律,但關切其中賦予個別女性權利之條文尚未被實際運用或行使。……審查委員會敦促臺灣政府立即發布準則,以釐清個別女性如何能夠在臺灣的法院和行政機關直接引用 CEDAW。」爰訂定本指引及案例。

正本

總統府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院臺性平字第 1090189192A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25 日發布,要旨:行政院訂定「民眾向行政機關引用 CEDAW 指引及案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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