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臺性平字第 1090189192A 號
要旨
行政院訂定「民眾向行政機關引用 CEDAW 指引及案例」
主旨
檢送「民眾向行政機關引用 CEDAW 指引及案例(機關版、民眾版)」各1 份,請卓參。
說明
依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下稱 CEDAW)第 3 次國家報告第 6點、第 7 點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略以:「……審查委員會認知 CEDAW 大體上已被納入臺灣國內法律,但關切其中賦予個別女性權利之條文尚未被實際運用或行使。……審查委員會敦促臺灣政府立即發布準則,以釐清個別女性如何能夠在臺灣的法院和行政機關直接引用 CEDAW。」爰訂定本指引及案例。
正本
總統府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