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少家三字第 1090027906 號
要旨
檢送行政院「民眾向行政機關引用 CEDAW 指引及案例(機關版、民眾版)
主旨
檢送行政院「民眾向行政機關引用 CEDAW 指引及案例(機關版、民眾版)」各 1 份,請查照參考。
說明
行政院依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下稱 CEDAW)第 3 次國家報告第 6 點、第 7 點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略以:「... 審查委員會認知CEDAW 大體上已被納入臺灣國內法律,但關切其中賦予個別女性權利之條文尚未被實際運用或行使。....」,擬具旨揭指引及案例(行政院 109年 9 月 26 日院臺性平字第 1090189192A 號秘書長函參照),並置於該院性別平等會/CEDAW/公佈欄/民眾向行政機關引用 CEDAW 指引及案例(網址 https://gec.ey.gov.tw/Page/500228BD49A0A187)供參。
正本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懲戒法院、法官學院、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民事廳(含附件)、本院刑事廳(含附件)、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含附件)、本院少年及家事廳(含附件)、本院司法行政廳(含附件)、本院大法官書記處(含附件)、本院秘書處(含附件)、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於法學資料檢索行政函釋專區)(含附件)、本院公共關係處(含附件)、本院參事室(含附件)、本院人事處(含附件)、本院會計處(含附件)、本院統計處(含附件)、本院政風處(含附件)、本院發言人室(含附件)、法官評鑑委員會(含附件)
附件
行政院秘書長 函中華民國 109 年 9 月 26 日院臺性平字第 1090189192A 號
主旨
檢送「民眾向行政機關引用 CEDAW 指引及案例(機關版、民眾版)」各1 份,請卓參。
說明
依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下稱 CEDAW)第 3 次國家報告第 6點、第 7 點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略以:「……審查委員會認知 CEDAW 大體上已被納入臺灣國內法律,但關切其中賦予個別女性權利之條文尚未被實際運用或行使。……審查委員會敦促臺灣政府立即發布準則,以釐清個別女性如何能夠在臺灣的法院和行政機關直接引用 CEDAW。」爰訂定本指引及案例。
正本
總統府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