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有關家事事件法第 162 條等撤銷死亡宣告事件釋疑
主旨
有關家事事件法第 162 條等撤銷死亡宣告事件釋疑一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9 年 9 月 11 日台內戶字第 109133820 號函。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 162 條規定及其立法說明,受宣告死亡人於撤銷宣告死亡裁定之裁定確定前死亡者,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必要,故應由法院裁定本案程序終結。至戶籍機關得否依憑該程序終結裁定所記載之當事人死亡事實辦理戶籍登記,宜由貴部本於權責卓處。另關於貴部 96 年 8 月 6 日台內戶字第 0960123806 號函及所據法務部同年月 2 日法律字第 0960026891 號函中引用之民事訴訟法規定,業於 102 年 5 月 8 日修正該法時刪除,且現行死亡宣告及其撤銷事件係屬家事非訟事件,建請參酌現行家事事件法規定研處。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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