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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90026496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會議日期:109 年 10 月 29 日
  •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要旨

有關家事事件法第 162 條等撤銷死亡宣告事件釋疑

主旨

有關家事事件法第 162 條等撤銷死亡宣告事件釋疑一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9 年 9 月 11 日台內戶字第 109133820 號函。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 162 條規定及其立法說明,受宣告死亡人於撤銷宣告死亡裁定之裁定確定前死亡者,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必要,故應由法院裁定本案程序終結。至戶籍機關得否依憑該程序終結裁定所記載之當事人死亡事實辦理戶籍登記,宜由貴部本於權責卓處。另關於貴部 96 年 8 月 6 日台內戶字第 0960123806 號函及所據法務部同年月 2 日法律字第 0960026891 號函中引用之民事訴訟法規定,業於 102 年 5 月 8 日修正該法時刪除,且現行死亡宣告及其撤銷事件係屬家事非訟事件,建請參酌現行家事事件法規定研處。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除外)、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本院資訊處(置於法學檢索系統函示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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