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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7)法監字第 0239 號
要旨
提示各監獄、少年輔育院、看守所、少年觀護所辦理受刑人、學生、被告、少年金錢保管,應行改進事項
主旨
各監獄、少年輔育院、看守所、少年觀護所辦理受刑人、學生、被告、少年金錢保管,應行改進事項如說明,希照辦。
說明
一、監、院、所對人犯保管金之管理,應按季盤查並做成紀錄,以備派員查核,希切實依照本部七十年十一月十七日法 76.監字第一三九八七號函示辦理。
二、出監(院、所)人未領之保管金,應即通知領回或用郵匯寄還,如確無人受領,即依民法規定之時效處理。
三、保管金之收支,總務單位應造具清單連同原憑證,送會計人員審核後,再開收入或支出傳票。
四、尚未填發保管金手摺交人犯收執之單位,應即依規定辦理。
五、保管金之支付,不得有溢支情形,其有左列情形者,得以應收帳款或暫借方式處理之:
(一)如人犯無保管金而必須購物者,應由員工消費合作社以應收帳款處理。
(二)為方便受刑人能如期返家探視,若保管款不敷旅費支應,可專案簽請暫借。
編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109 年 11 月 2 日法矯字第 10905003180 號函,自 109 年 7 月 15 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