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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署安字第 10904009250 號

會議日期 109 年 11 月 22 日

要旨

因應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之修正施行,各矯正機關辦理律師、辯護人接見,應依「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辦理律師、辯護人接見作業流程圖」辦理,並應使用「律師接見紀錄簿」、「辯護人接見紀錄簿」就相關事項詳為填載,以備日後查核

主旨

檢送「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辦理律師、辯護人接見作業流程圖」及「律師接見紀錄簿」、「辯護人接見紀錄簿」格式各 1 份,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因應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之修正施行,自即日起,各矯正機關辦理律師、辯護人接見,應依旨揭作業流程圖辦理。

二、查各矯正機關於新修正監獄行刑法及羈押法施行前,有關辯護人接見之登記,係依法務部 99 年 5 月 17 日法矯決字第 0990901513 號函頒之「收容人律師接見紀錄表」辦理,惟於新法施行後,除辦理律師接見對象擴大適用至辯護人以外之代理人及洽談委任事宜之律師外,尚涉及辯護人以外之律師請求接見禁止接見被告事項。為因應前揭變革,自即日起,各矯正機關辦理律師、辯護人接見,應使用旨揭紀錄簿,並就相關事項詳為填載,以備日後查核(紀錄簿格式業已上傳本署內部網站,請自行下載使用)。

三、法務部 99 年 5 月 17 日法矯決字第 0990901513 號函及其附件「收容人律師接見紀錄表」,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

本署所屬各機關

副本

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含附件)、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含附件)、本署安全督導組(含附件)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法務部民國 99 年 5 月 17 日法矯決字第 0990901513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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